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为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师法》《精神卫生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条件
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
2. 已注册1个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的优先;
3.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临床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第一项条件的;
- 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中加注条件的;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895号)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
4. 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二、办理程序
1. 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附条件注册执业范围。
2. 原注册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附条件注册手续:
- 临床类别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后加注“精神卫生专业”;
- 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
3. 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三、管理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保障附条件注册医师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医师,应及时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2. 鼓励全职转岗,支持医师申请全职转岗精神(心理)科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未全职转岗的,鼓励在原有岗位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3. 强化医疗质量,落实规章制度、质量控制要求,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确保精神科及其他科室医疗安全。
4. 职称晋升:医师可自主选择原注册专业或精神卫生专业晋升职称。
5. 麻精药品处方权: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6. 执业范围限制:原则上不得注册第三个执业范围,符合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第二项条件的除外。
7. 地方实施:各省(区、市)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5年3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